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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能源局印發《關于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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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8月7日消息,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電力市場體系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編制了《關于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

  《意見》指出,合理設計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方案,市場主體範圍應涵蓋各類發電企業和供電企業、售電企業、具備直接參加電力現貨交易條件的電力用戶等。統籌協調電力中長期交易與現貨市場,對于優先發電、優先購電,根據市場建設進展納入中長期交易。

  配合電力現貨試點,積極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實現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補償機制市場化。有序引導用電側參與現貨市場報價。根據市場發育程度、市場主體成熟度和計量設施情況,電力現貨市場中,可采用發電側單邊申報量價的方式,采用負荷預測曲線作為需求,用電側作為市場價格接受者;具備條件地區,用電側可報量報價或報量不報價。

  建立促進清潔能源消納的現貨交易機制。非水可再生能源相應優先發電量應覆蓋保障利用小時數。各電力現貨試點地區應設立明確時間表,選擇清潔能源以報量報價方式,或報量不報價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實現清潔能源優先消納。市場建設初期,保障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可采用報量不報價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

關于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電力市場體系建設,現就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電力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遵循市場規律和電力系統運行規律,建立中長期交易為主、現貨交易為補充的電力市場,完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促進形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主導。進一步發揮市場決定價格的作用,建立完善現貨交易機制,以靈活的市場價格信號,引導電力生產和消費,加快放開發用電計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能源清潔低碳發展。

  堅持因地制宜。綜合考慮各地供需形勢、網源結構、送受電情況、市場化基礎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研究制定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方案,鼓勵各地差異化探索。

  堅持統籌有序。統籌好計劃與市場、當前與長遠、省內與省間、中長期與現貨交易之間的關系,總體設計、分步實施,積極穩妥、有序推進。

  堅持安全可靠。做實做細市場模擬,提前發現問題,切實防控風險。推動市場交易和系統運行相互餃接,做好市場應急處理預案,保障電力安全可靠供應。

  二、合理設計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方案

  (三)科學論證電力市場模式。因地制宜、科學合理選擇電力市場模式,確保市場模式有良好的開放性、兼容性和可擴展性。原則上,電網阻塞斷面多的地區,宜選擇集中式電力市場模式起步;電網阻塞斷面少且發電側市場集中度高的地區,宜選擇分散式電力市場模式起步。

  (四)合理選擇現貨市場組成。現貨市場主要開展日前、日內、實時的電能量交易,通過競爭形成分時市場出清價格,並配套開展備用、調頻等輔助服務交易。試點地區可結合所選擇的電力市場模式,同步或分步建立日前市場、日內市場、實時市場/實時平衡市場。

  (五)合理確定現貨市場主體範圍。市場主體範圍應涵蓋各類發電企業和供電企業(含地方電網、躉售縣、高新產業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增量配網試點項目等)、售電企業、具備直接參加電力現貨交易條件的電力用戶等。

  (六)有利于區域市場建設。電力現貨試點應符合國家區域協調發展要求,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重大戰略,按照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要求,為未來市場間交易和市場融合創造條件,進一步促進清潔能源更大範圍消納。

  三、統籌協調電力現貨市場餃接機制

  (七)統籌協調省間交易與省(區、市)現貨市場。各類跨省跨區中長期優先發電合同和中長期市場化交易合同雙方,均需提前約定交易曲線作為結算依據。經過安全校核的日前跨區跨省送電曲線作為受(送)端省份電力現貨市場電力的邊界條件,偏差部分按照受(送)端省份現貨市場規則進行結算。以國家計劃為基礎的跨區跨省送電計劃放開前,可由受端省份電網企業或政府授權的其他企業代表與發電方、輸電方協商簽訂三方中長期合同,約定典型送電曲線及輸電容量使用條件。

  (八)統籌協調電力中長期交易與現貨市場。中長期交易可以實物合同、差價合同等一種或多種形式簽訂。中長期雙邊交易形成的電量合同,可由交易雙方自行分解為分時曲線。中長期交易實物合同,其分解曲線應在滿足電網安全約束的前提下予以執行。對于優先發電、優先購電,根據市場建設進展納入中長期交易。推動形成中長期交易價格與現貨市場價格科學合理的互動機制。

  (九)統籌協調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配合電力現貨試點,積極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實現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補償機制市場化。建立電力用戶參與承擔輔助服務費用的機制,鼓勵儲能設施等第三方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四、建立健全電力現貨市場運營機制

  (十)有序引導用電側參與現貨市場報價。根據市場發育程度、市場主體成熟度和計量設施情況,電力現貨市場中,可采用發電側單邊申報量價的方式,采用負荷預測曲線作為需求,用電側作為市場價格接受者;具備條件地區,用電側可報量報價或報量不報價。發電側單邊申報和發用電側雙邊申報形成的電力現貨價格,均應作為用電側電力現貨結算價格基礎,引導電力用戶形成對系統友好的用電習慣。

  (十一)建立促進清潔能源消納的現貨交易機制。非水可再生能源相應優先發電量應覆蓋保障利用小時數。各電力現貨試點地區應設立明確時間表,選擇清潔能源以報量報價方式,或報量不報價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實現清潔能源優先消納。市場建設初期,保障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可采用報量不報價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

  (十二)合理選擇現貨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根據各電力現貨試點地區的電網結構和阻塞情況,可選擇采用節點邊際電價、分區邊際電價和系統邊際電價等價格機制。對于電網阻塞線路多、阻塞成本高的地區,可選擇節點邊際電價機制;對于電網阻塞線路少、阻塞成本低的地區,可選擇分區邊際電價或系統邊際電價機制。阻塞管理形成的盈余或成本,應及時在發用電側市場主體間合理分攤。電力現貨試點地區可視實際需要探索開展輸電權交易。電力現貨市場價格形成機制設計應避免增加市場主體間的交叉補貼。

  (十三)科學設定現貨市場限價。電力現貨市場申報和出清限價設置應以促進用戶側削峰填谷、消納清潔能源和防範價格異常波動為基本原則,避免因上下限設置不合理而影響價格信號發揮作用。

  五、強化提升電力現貨市場運營能力

  (十四)建立健全現貨市場運營工作制度。市場運營機構應加強相關工作制度建設,不斷提升市場運營水平。建立電力市場運營工作規範,明確調度機構、交易機構相關崗位職責。建立市場運營涉密信息管理制度,規範信息交換和使用程序,防範關鍵信息泄露。建立市場運營關鍵崗位和人員回避制度,保障市場運營公開公正。

  (十五)提高市場運營機構的組織保障水平。電網企業應在電力現貨試點地區第一責任單位等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加快優化現貨市場運營主體的組織機構設置,加強現貨市場專業隊伍建設,強化現貨市場專職人員培訓,確保技術支持系統開發建設、運行管理等工作順利開展,保障滿足現貨市場建設和運營需要。

  (十六)加強電力系統運行管理。嚴格落實電網安全運行控制標準要求,規範調用電網備用、調頻資源,嚴格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計算電網阻塞斷面的傳輸限值。調度機構可按照事前制定的規則處理電網故障、供需失衡等異常情況,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十七)健全市場信息披露機制。按照保障交易的原則,電力交易機構在匯總各市場成員信息基礎上,根據不同時間要求和公開範圍,對外披露電力現貨市場信息,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公告、輸電通道可用容量、系統負荷預測、系統可再生能源功率預測匯總數據、市場成交信息等,保障市場公開、公平和公正。采用節點邊際電價的地區應提供輸電斷面、網架拓撲結構、各節點電價、阻塞費用分攤、設備停運信息、非市場機組運行等信息,引導市場主體主動有效參與市場。

  六、規範建設電力現貨市場運營平台

  (十八)規範技術支持系統開發建設。參照《電力市場運營系統現貨交易和現貨結算功能指南(試行)》要求,建立與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相適應的信息化平台。市場運營機構應向市場主體提供現貨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功能模塊體系,明確出清目標函數及實現過程,形成必要說明文檔;做好技術支持系統運行情況分析,解決系統存在的問題,做好定期記錄、匯總、披露等工作。

  (十九)規範技術支持系統運行管理。技術支持系統建設執行招投標程序,並接受監督。技術支持系統投入試運行前,電力現貨試點地區第一責任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市場出清軟件系統進行第三方標準算例校核。在系統運行各階段,應建立公正、規範和透明的工作機制。對確需人為干預而進行的系統調整,應符合市場規則,嚴格做好人工調整記錄,並向市場成員披露;系統關鍵市場參數的設定標準與取值,應經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同意後執行;關鍵市場參數的調整應建立記錄日志,及時向市場成員公布實際參數值。

  七、建立完善電力現貨市場配套機制

  (二十)建立與現貨市場餃接的用電側電價調整機制。統籌考慮優先發電、優先購電結算情況,以及電力現貨市場形成的價格信號,逐步建立完善用電側價格調整機制。

  (二十一)完善與現貨市場配套的輸配電價機制。探索結合電源側、負荷側接入電網位置單獨計算系統接入成本。結合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研究完善與電能量市場價格機制相適應的跨省區輸電價格機制和省內輸配電價機制。

  (二十二)提高電力系統長期供應保障能力。持續做好電力系統長期供應能力評估分析,統籌降成本和穩供應,設計合理市場機制有效引導電力投資。加快研究、適時建立容量補償機制或容量市場,保證電力系統長期容量的充裕性。

  (二十三)加強電力市場監管。強化電力市場科學監管,完善市場監管組織體系。統籌發揮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的作用,綜合運用信用監管和行政管理手段,對市場成員執行市場規則的行為進行監管,重點對操縱市場、違反市場規則等行為實施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二十四)開展現貨市場運營績效評估。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組織制定電力現貨市場評價指標體系。從市場運行保障、市場運行效率、社會福利增加、清潔能源消納等方面,對電力現貨市場運行、電力市場規則執行和技術支持系統運行等情況進行全方位後評估,及時總結、不斷推動完善市場機制,並不斷推動擴大現貨試點範圍。

  八、做好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組織實施。電力現貨試點地區尚未明確工作分工的,要抓緊明確。試點地區政府有關部門、國家能源局有關派出機構、有關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等,要按照工作分工,協同做好以下工作︰

  (二十五)加快研究制定現貨市場建設方案和運營規則,加快開發建設現貨市場相關技術支持系統;

  (二十六)配套制定包括市場模擬在內的市場試運行方案,提前發現問題,及時完善市場規則和技術支持系統;

  (二十七)加強市場運行跟蹤分析、監測和預警,持續完善規則和系統,保障現貨市場平穩可持續運行;

  (二十八)提前制定市場應急預案,防範潛在風險,科學有序處置突發情況,確保電力安全可靠供應。

  九、附則

  (二十九)本意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來源于︰發改委

更新日期︰2019-08-09